-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打造運動島計 畫,鼓勵潛在性運動人口,成為自 發性運動人口,讓個別型運動人口,轉換為團體型運動人口,實現獎勵標竿強化體質, 普及運動擴大效果,建立平台基礎扎根,樂活加值創新服務,特設打造運動島推動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召集人由市長或市長指派之副市長一人兼任;置副召集人二人, 由市長指派一人及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北市體育處(以下簡稱 體育處)處長兼任,以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訪視委員三位,均為當 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及會之人員,以及體育、教育(文化) 、農民(含漁民)、勞工、身心障礙及原住民等領域學者專家遴薦,陳請市長聘派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外聘委 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市市政白皮書體育政策規劃及執行。 (二)配合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政策之推動。 (三)有關本市打造運動島策略之規劃與推動。 (四)其他與運動島相關之事項。
- 四、本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召集 人得指定本會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委員 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體委會及打造運動島輔導委員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 五、本會設分組,置組長及幹事,均由執行秘書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體育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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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1-2001
臺北市政府打造運動島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10030438700號函訂定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