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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4013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1592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第 3 條
    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津貼發給辦法),申請 臺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社會局提出: 一 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二 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三 照顧者於社會局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 其他經社會局認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證明文件,得以符合津貼發給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特定身心 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
  • 第 4 條
    社會局受理申請後,應實地評估受照顧者生活自理能力及需專人照顧之必 要性,申請人應予配合。
  • 第 5 條
    申請文件不全者,社會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 其申請。
  • 第 6 條
    本津貼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追溯至受 理申請月份發給。
  • 第 7 條
    申請人或受照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一個月內主動 向社會局申報: 一 受照顧者死亡或不符合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規定。 二 申請人不符合津貼發給辦法第三條規定。
  • 第 8 條
    核准發給本津貼處分,應載明下列附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 會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 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津貼:一、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 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津貼。二、受照顧者不符合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規定 。三、申請人不符合津貼發給辦法第三條規定。四、申請人服務知能不符 照顧品質,經社會局輔導仍未改善。」
  • 第 9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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