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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0)北市產業科字第10032213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展現內科及台灣最新科 技,並提供廠商於內科探索館平台展示優質產品或技術,特訂定本要 點。
  • 二、廠商參展資格條件如下: (一)一般條件 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依法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學術機構或 大專院校。 (二)優先條件 1.擬參展之展品或技術曾獲得台灣精品獎、臺北市工業設計獎、臺 北市數位創作競賽獎、臺北生技獎、德國 iF、Red Dot、美國 IDEA、日本 G-Mark 等重要獎項者。 2.營運據點設於內科、南軟園區者。 3.臺北市 SBIR 輔導廠商。 4.其他具有特色者。
  • 三、展品或技術種類: (一)光電類。 (二)資通訊類。 (三)生物科技類。 (四)綠能產業類。 (五)其他具有特色者。
  • 四、展示類型分為定期展示及特展,其期間如下: (一)定期展示:展期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至一年。 (二)特展:展期二週至三個月。 前項定期展示辦理期間為每年五月及十一月,特展則依規劃主題需要 不定期辦理,均採邀請參展方式為之。
  • 五、受邀參展廠商應檢具下列書件提送產業局: (一)參展說明書一份(附件 1)。 (二)展品或技術照片。
  • 六、擬參展之展品或技術超過所需數量時,產業局得組專案小組遴選合適 標的展示。
  • 七、獲選廠商應配合展示期程提供展品或技術之中英文說明牌及所需展示 設施。
  • 八、獲選展品應免費提供展館展示,展期結束後三日內,由廠商負責攜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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