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門票,指適用於產業局辦理花博公園各展館入園參觀使用之票 證。但不包括與民間單位合作之特別展覽活動所出售之票證。 第 4 條 花博公園各展館門票之類別、票種、票價及適用對象如附表。 第 5 條 花博公園各展館門票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