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 第 3 條本標準所稱門票,指適用於產業局辦理花博公園各展館入園參觀使用之票 證。但不包括與民間單位合作之特別展覽活動所出售之票證。
- 第 4 條花博公園各展館門票之類別、票種、票價及適用對象如附表。
- 第 5 條花博公園各展館門票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6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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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4019
臺北市花博公園各展館門票收費標準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32579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