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辦法第四條有關特殊教育學生( 以下簡稱學生)申訴事宜,建立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特設立臺北市特殊教育 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本府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七)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單 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市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補 遴聘(派)之。 本會得視會議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三、本會任務為處理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所提出之申 訴案件。
- 四、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 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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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30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一字第10030649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