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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86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6759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承秘書長 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事務管理組:掌理辦公廳舍、禮堂、廣場、停車場、電話裝設、餐飲 、圖書室等管理服務、環境衛生維護及車輛調度事項。 二 機電作業組:掌理中央監控、機電、空調、電梯、廣播等系統設備操 作維護管理事項。 三 安全防護組:掌理市政中心安全事項,並辦理本府防護業務。 四 行政組:掌理文書、印信典守、出納、研考及不屬其它各組、室事項 。
  •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技正、股長、技士、組員、辦事員、技佐、書記。
  • 第 5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必要時得聘具有機電、空調、電梯、廣播系統等專長 之人員,辦理各有關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 北 市 市 政 大 樓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中 心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簡 任
    副 主 任 薦 任
    秘 書 薦 任
    組 長 薦 任 三 (一) 機電作業組組長由技正兼任 。
    技 正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四 (二) 機電作業組股長由技士兼任 。
    組 員 委任或薦任 一四
    技 士 委任或薦任 內二人兼任股長
    辦 事 員 委 任
    技 佐 委 任 一二 內六人得列薦任
    書 記 委 任
    會 計 員 委任至薦任
    佐 理 員 委 任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助 理 員 委 任 得列薦任
    合 計 五九 (三)
    附 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中心安全防護組所置員額十二人,其中三名員額 平時暫予凍結,戰時予以充實。 三 薦任人事助理員係與會計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 給。
  •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台 北市政府秘書處轉陳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台北市政 府秘書處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備查。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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