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秘書長 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事務管理組:市政大樓公共區域財產、辦公廳舍、中庭、廣場、電話 裝設、餐飲等管理服務及環境衛生維護與大樓綠美化等事項。 二、機電作業組:中央監控、機電、空調、電梯、廣播及消防等系統設備 操作維護管理事項。 三、安全防護組:市政中心警衛、大樓安全事項並辦理本府防護業務、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市政大樓停車場管理業務等。 四、行政組:文書、印信、典守、出納、研考、採購、資訊及不屬其他各 組、室事項。
- 第 4 條本中心置秘書、組長、技正、股長、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中心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必要時得聘具有機電、空調、電梯或廣播系統等專長 之人員,辦理各有關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秘書。
- 第 10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 北市政府秘書處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秘書處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備查。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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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4002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253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