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秘書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 置副處長一人,由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兼任,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總務組:出納庶務管理、法制、研考、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督 導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 文書組: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等事項。 三 國際事務組:公共關係、國際事務及外賓接待等事項。 四 機要組:機要業務及議事、公報等事項。 五 市民服務組:便民服務等事項。 六 媒體事務組:與市長相關之政策及重大市政建設訊息發布、新聞聯繫 及緊急新聞事件之處理等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發言人、專門委員、組長、技正、秘書、視察、專員、股長、分析 師、管理師、技士、組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設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其組織規程另 定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處長代理。
- 第 11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發言人。 四 組長。 五 主任。 六 公管中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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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240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及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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