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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0)北市民殯字第10030837400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期公開化、透明化合理支用民 間捐助聯合奠祭捐款(以下簡稱本捐款),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辦理,設置臺北市聯合奠祭捐 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捐款支出運用項目為火化棺木、骨灰罐、聯合奠祭儀式及弱勢清寒 民眾喪葬救助款等。(如附件項目表)
  • 三、本捐款所得存入本處專戶,依捐款用途以代收代付方式運用,並依會 計程序辦理。
  • 四、本捐款每月收支明細表暨捐款者姓名、捐款項目、金額、收據號碼等 定期公告。
  • 五、本會之任務為審議本捐款之運用計畫、收支管理、保管稽核及其他經 委員提請審議事項。
  • 六、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局長為當 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秘書室、法制秘書、會計室、宗教禮俗科主管共四人。 (二)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 (三)本處處長一人。
  • 七、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應有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 正人二人以上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本處派員兼任之。
  • 九、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費由本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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