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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0)北市勞障字第10033393400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審查職務再設計之申請案件,特設置審查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及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為任務性編制,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於審查前成立,並於完成審查事宜後解散。
  • 三、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身障就業科科長兼任之,綜理審查事 宜;副召集人一人,由身障就業科專員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事宜,均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本局派(聘)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之。委員中專家學者或專業 人員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
  • 五、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惟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申請單位時,該機關委員應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與審查各申請案 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 七、本局委託之專案單位應親至會場進行評估報告之說明,審查委員應就報告內容與受審查 案件評估建議的適當性、安全性以及價格合理性等事項予以審議,並依「輔具之可攜性 或特殊性」、「身心障礙者的薪資收入」、「所需輔具與工作內容的相關性」等原則, 考量補助與否及比例。
  • 八、本會委員及參與審查之人員,對於審查過程之討論內容及核定前之決議應予保密。
  • 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差旅費;本會所需 相關經費由本局於年度內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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