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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秘字第1123002628號函修正全文第2、5、8點條文;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發揮「翡翠水庫環境學 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環境教育功能,爰成立諮詢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及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中心環境教育課程發展之建議及諮詢。 (二)本中心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年度執行成果報告之建議及諮詢。 (三)其他環境教育建議及諮詢事項。
  • 三、本會設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 任;一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
  • 四、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局就水資源利用 及保育、動植物生態、環境保護、環境教育等專門知識之專家或學者 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本局得再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項外聘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外聘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五、本會置執行幹事一人,由環境教育股股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日常工作及開會事務等,並置工作人員二人,均由本局人員調派兼 任之。
  • 六、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就專案事項邀 請相關專業領域之臨時委員參與會議,提供諮詢或建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則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 之。
  •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本局各單位辦理或參考,事涉相關機關者,函送 各該主管機關核備或參考建議。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之出席費及交通費依「中 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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