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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0)北市翡營字第10030491000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份發揮「翡翠水庫環境學習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環境教育功能,爰成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中心環境教育課程發展之研擬及規劃。 (二)本中心環境教育課程之研擬及訂定。 (三)本中心環境教育課程師資推薦。 (四)其他相關業務。
  • 三、本會設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擔任副主 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
  • 四、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局就水資源利用及保育、動植物生 態、環境保護、環境教育等專門知識之專家或學者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出缺時,本局得再行遴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會置執行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工作及開會事務等,並置工作人員二人 ,均由本局人員調派兼任之。
  •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就專案事項邀請相關專業領域 之臨時委員參與會議,提供諮詢或建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則由主任委 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本局各單位辦理或參考,事涉相關機關者,函送各該主管機關核備 或參考建議。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之出席費及交通費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 稿費支給要點」支給。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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