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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秘公字第111300491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市政大樓之公共安全及加強門禁 管制,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規定執行機關為本府秘書處所屬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 簡稱公管中心)。
  • 三、門禁管制時間: (一)西大門(市政大樓面市府路之大門):自上午 7時至晚間10時 開放。 (二)其他大門:東大門、南大門(面松智路段、面松壽路段)上班 時段自上午 7時至晚間 8時開放;北大門(面松高路段)上班 時段自上午 7時至晚間 8時開放,晚間 8時至10時以只出不進 方式管制;假日不開放。 (三)其餘各通道門扉除另有公告外,一律管制、上鎖,禁止通行。
  • 四、員工出入管理: (一)晚間10時至翌日上午 7時本府員工進出西大門應持員工服務證 ,由駐警隊輪值人員核對、登記後始得放行,否則一律禁止進 入。 (二)各機關應落實門禁管理,加班或留守人員最後離開應嚴格執行 通道門扉上鎖。 (三)下班後本府員工除業務實際需要外,不得留宿於市政大樓內。 (四)各機關如經駐警隊夜間巡邏時發現門窗未依規定關妥者,除當 場由駐警隊代為關妥上鎖及貼單告示外,次日上班時並通知各 機關主任秘書知悉,每月由公管中心彙整發函告知改善。 (五)平日(晚間 7時至翌日上午 7時止)及假日全天 4樓以上辦公 區域電梯管制方式: 1.管制時間內僅開放中央南區及中央北區各 3臺客用電梯,其 餘各邊核電梯管制使用。 2.於管制時間內如需至 4樓以上樓層,須憑員工服務證或電梯 管制通行卡始能搭乘電梯, 3樓以下各樓層電梯不管制。 3.為強化持有人妥善保管觀念,各機關申請獲發之電梯管制通 行卡應比照員工服務證遺失、毀損等規定辦理。 4.員工服務證或電梯管制通行卡不得轉借使用,違反規定致危 害人身、財物、辦公場所安全者,應負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 。 5.搭乘電梯遇有設備故障、異常、脅迫或緊急突發狀況需要協 助時,請按電梯車廂內緊急按鈕,由公管中心輪值人員立即 協助處理。 (六)中央南、北安全梯管制: 1.中央南、北各樓層之防火門,由辦公區域往安全梯間方向可 按鈕開門進入,發生緊急情況時,人員可依疏散方式進行疏 散。 2.中央南、北 4樓以上之防火門,由安全梯間往辦公區域方向 應憑員工服務證、其他經事前申請核准之工作證或臨時工作 證進入,如人員誤入安全梯間,得自行由 3樓以下各樓層離 開。
  • 五、其他人員出入管理: (一)長駐市政大樓之外包廠商:各主管機關應要求廠商製辦工作人 員附有照片之工作證,進入市政大樓內即應配戴以資識別;下 班後除業務實際需求外,不得留宿於市政大樓內。 (二)臨時施工人員:由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至地下 1樓駐警值班台換 領市政大樓臨時工作證,並請該機關業務承辦或留守人員務必 於施工現場負責監督,俾利聯繫以維安全。 (三)送貨人員:送貨車輛應先至停車場入口崗哨辦理臨時停車,如 需至 4樓以上辦公區域,應自行聯繫受訪機關人員協助刷卡、 乘坐電梯及開門。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情形之任何人出入市政大樓,倘有下列情 形之一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者,駐警隊得視狀況或依辦公場所 主管要求,予以禁止進入、制止或強制驅離: 1.拒絕可疑物品檢查者。 2.穿著、海報等競選宣傳設備、設施;或攜帶標語、標牌、海 報(含圖片、照片等)、布條、旗幟等足以影響或妨礙公眾 或辦公之物品;或以傳單、靜坐、表演等方式抗議、造勢、 宣傳或其他目的者。 3.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使用擴音器材廣播者。 4.自虐、自戕、暴行傷害或互毆者。 5.疑似酒醉、服用管制或迷幻藥品、吸食強力膠或精神狀況顯 有異狀者。 6.公共區域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影響公眾行動之器材拍攝,或於 辦公區域未經主管許可擅自攝影、錄影、照相、錄音。 7.從事商業行為者。 8.攜帶寵物未以鍊、繩或箱、籠等適當防護措施保護者。 9.夜間10時至翌日 7時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者。 10.其他足以妨礙民眾進出、洽公或影響本大樓秩序之不當行為 者。 (五)平日及假日全天 4樓以上辦公區域管制方式: 1.來賓訪客:如需至 4樓以上辦公區域,應自行聯繫受訪機關 派員接待引導進入,離去時亦由引導人員送離。 2.本府各機關如有會議、課程或施工需求至 4樓以上辦公區域 時,最遲應於當日持開會通知單、上課公文或相關佐證資料 ,依其人數多寡,統一由主管機關派員至駐警隊值班台登記 、換證後,領取電梯管制通行卡使用,並於活動當日派員至 西大門發放電梯管制通行卡使用,逾時進入者則依來賓訪客 換卡方式處理。如有載運貨物使用貨梯需求時,應向公管中 心機電組或駐警隊申請,屆時由公管中心輪值人員配合開放 貨梯使用。 3.如於市政大樓內舉辦臨時緊急性活動時(如召開記者會等) ,請主管機關儘速以電話通知駐警隊值班台(分機8664、86 65)協助處理。
  • 六、車輛出入管理:依「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注意事項」辦理 。
  • 七、物品出入管理: (一)物品攜入(出)本大樓,如有需要各該門出入口之駐警可檢視 查驗。 (二)各機關承購大型物件及包裝物品進入市政大樓時,應先知會駐 警隊。 (三)影響安全及危險之違禁物,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一律禁 止攜入。
  • 八、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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