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公平審查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之 申請案件,特設置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 助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委員由本處派(聘)專家學者、社會福利實務工作者及企業行銷顧問三類組成,每 次審查會議從中各邀請一名擔任之。各類委員人數如下: (一)專家學者:五人。 (二)社會福利實務工作者:五人。 (三)企業行銷顧問: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本處得續聘之。
- 三、本會開會時,三位委員均須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四、申請人經本處通知出席後,應親至會場進行創業計畫之說明,審查委員應就報告內容是 否符合申請人之身心狀態、經歷、專長及經濟條件、創業計畫之自籌款、風險評估及預 期受益情形等事項予以審議,決定補助與否。
- 五、本會委員及參與審查之人員,對於審查過程之討論內容及核定前之決議應予保密。
- 六、各申請案之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或經申請人依同法第 33條申請迴避獲准者,應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處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差旅費;本會所需 相關經費由本處於年度內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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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障字第10140969700號函修正第1、2、4、7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