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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528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3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 持網絡),包括下列各機關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 一 教育局。 二 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 三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四 市立大學校院特殊教育相關系所或中心。 五 臺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資源中心)。 六 臺北市特殊教育輔導小組(以下簡稱特教輔導小組)。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相關機關職掌者,教育 局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 第 4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 教育局:建立支持網絡,統籌推動特殊教育諮詢輔導業務。 二 諮詢會: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三 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相關事宜。 四 市立大學校院特殊教育相關系所或中心:協助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 定、諮詢、教學及輔導工作。 五 特教資源中心: (一)配合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重新安置工作。 (二)協助臺北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之觀察評 估、施測及通報。 (三)規劃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專業知能培訓及研習。 (四)整合相關資源,提供學校特殊教育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 教師巡迴輔導、相關專業人員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五)建置人力及社區資源庫,提供學校參考運用。 (六)協助特殊教育研究發展工作。 六 特教輔導小組: (一)精進學校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 (二)提供學校特殊教育之教學輔導及諮詢。 (三)規劃辦理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四)協助教育局規劃辦理特殊教育訪視及評鑑。
  • 第 5 條
    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 所需,向支持網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相關專業人員 服務、學習輔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 支持網絡各單位應於學校申請後十日內,評估個案需求及整合相關資源, 以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
  • 第 6 條
    教育局應建置資訊平台,供支持網絡各單位及相關機關公告訊息及動態。 教育局應配合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由特教資源中心管理臺北市特殊教 育通報系統,提供教育訓練及網路操作諮詢,並督導學校落實相關通報工 作。
  • 第 7 條
    教育局應運用前條第二項特殊教育通報網及系統之數據,作為訂定特殊教 育政策、編列預算及分配資源之依據,並彙整學校對支持網絡之建議,精 進現行服務措施。
  • 第 8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應定期召開會議,依其任務研訂、執行及檢討各工作計畫 。 教育局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強化支持網絡各單位之聯 繫及合作,並規劃、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 第 9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 強資訊安全維護。
  • 第 10 條
    推動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相關預算 支應。
  •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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