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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管字第10530011300號函自104年12月31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運用臺北市環境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及臺北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 條第二項規定,特設臺北市政府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 者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以下簡稱團體代表)聘(派)兼之。學者、專家與團體代表之 委員人數,應占本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本府委員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府以外委員期滿得續聘一任, 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時,應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及學者委員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應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專家及學者委員缺席或團體代表缺席且未委任代理人出席會議連續達二次以上,本會得 予改聘。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其他有關事項。
  • 四、本會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均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 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
  • 六、本會幕僚作業,由環保局指派現職人員辦理。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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