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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綜字第1113039103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彰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對教育 奉獻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使教育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推薦對象: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育工作 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個人或團體,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奉獻、 勤於耕耘,發揮愛心耐心,且品德端正者。 推薦對象為學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工以外 之校外人士,其進用或運用應符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外人 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之相關規範。
  • 三、推薦條件:未曾獲本市杏壇芬芳表揚及五年內未獲教育部杏壇芬芳獎 表揚,且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為本市杏壇芬芳錄之被 推薦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務犧牲奉獻,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 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 四、推薦方式 (一)推薦對象為本市所轄屬各機關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團體,應提該 機關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送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 教研中心)。 (二)推薦對象為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員、學校團體、學生家長 或對學校教育貢獻卓著之社會人士、團體(以學校或幼兒園為 單位),應提學校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教研中 心。 (三)推薦對象為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園長(以學校或幼兒 園為單位)或校長組織,由本局相關科室推薦,並提相關會議 審查通過後,送教研中心。
  • 五、推薦程序 (一)推薦時應擬具推薦表(格式另訂),敘明具體感人事蹟。 (二)推薦表內敘明之感人事蹟若涉及他人姓名、隱私、圖像等,需 經當事人具名同意;另外,涉及未成年人者,需經其監護人同 意。
  • 六、推薦期間:每年六月至七月(以教研中心公布日期為準),凡逾期或 未依推薦程序辦理者,均不予受理。
  • 七、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初評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 得至推薦機關、學校訪查,擇優進入複審。 (二)複審: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 本局代表、校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聯合會代表及社會公 正人士組成,進行複審。
  • 八、獎勵表揚:通過複審者,頒發獎座一座;服務於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 ,另予記功一次,並擇期公開表揚。
  • 九、其他事項:獲獎之個人或團體,得由本局推薦,參加教育部辦理之杏 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活動;另獲獎事蹟刊登於教研中心杏壇芬芳錄及 其他適當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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