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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綜字第106430572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彰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學 校之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對教育奉獻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 使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推薦對象: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個人或團體 ,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奉獻、勤於耕耘,發揮愛心耐心,且品德端正者。
  • 三、推薦條件: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未獲教育部或本局表揚者,得為杏壇芬芳 錄之被推薦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務犧牲奉獻,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 四、推薦方式 (一)推薦對象為本市各學校教育工作人員者,應經學校主管會議或行政會議審查通後 ,送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教研中心)。 (二)推薦對象為各機關教育工作人員,由本局或本局所屬二級機關推薦者,得逕送教 研中心。 (三)推薦對象為學生家長、社會人士,由推薦機構逕送教研中心。 (四)由志工自我推薦或個人推薦對象為志工者,逕送教研中心。 (五)校長或校長組織由教育局相關科室推薦,逕送教研中心。
  • 五、推薦程序 (一)推薦時應擬具推薦表(格式另訂),敘明具體感人事蹟,以電子檔及紙本兩種資 料,送至教研中心。 (二)推薦表內敘明之感人事蹟若涉及他人姓名、隱私、圖像等,需經他人具名同意; 涉及未成年人者,需經其監護人同意。
  • 六、推薦期間 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若截止日為教研中心放假日,則順延至 上班日)。
  • 七、審查方式 (一)初審 :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評審委員至校訪查,擇優進入複審。 (二)複審 :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代表、校長代 表、教師會代表、家長聯合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進行複審。
  • 八、獎勵表揚 (一)通過初審:頒發獎狀一幀,服務於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則另予嘉獎一次。 (二)通過複審:頒發獎牌一座,服務於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另予記功一次,並擇期 公開表揚。
  • 九、刊印專輯:經複審通過後,獲獎事蹟刊登於教研中心及臺北益教網之杏壇芬芳錄,並由 教研中心彙集成冊於每年九月出版專輯。
  • 十、其他事項:獲獎之個人或團體,得由本局推薦,參加教育部辦理之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 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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