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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一字第10031047100號函訂定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土地及其毗 鄰地區土地之開發權益分配作業,特設置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 分配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三人,除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由副局長兼任。 (二)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三人;其中二人分別由副局長、聯合開發處處長兼任。 (五)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七)本府法規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本市建築管理處代表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除財政局另一人由副局長、捷運局另一人由副局長、一人由聯合 開發處處長兼任)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府取得開發用地權益之分配。 (二)審查本府取得開發用地產權樓層區位之分配。 (三)審查本府取得獎勵樓地板應支付之委建費用。 (四)審查因本府取得開發用地產權分帳事宜。
  •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委員因 故未能出席時,得授權該單位之科(組)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代理出席。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做成決議。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機構、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土 地所有權人或投資人列席說明。
  • 五、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自接獲開發權益分配審查會議有關資料之時起,對於所知悉之權 益分配各相關資料及內容,應予保密,並不得與各權益分配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有程序 外接觸與或透露因擔任本職務所知悉之相關訊息,並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 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並不得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行為。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之經費,由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屬新 北市政府所需之經費由該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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