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土地及其毗 鄰地區土地之開發權益分配作業,特設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 配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 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五)地政局代表一人。 (六)法務局代表一人。 (七)主計處代表一人。 (八)具有財務、建築、地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四人。 本會設監辦單位政風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各一人(當然列席,不計入委員)。 前二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 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之專家學者由財政局、工務局、地政局、法務局各推薦四人,由市長遴選之。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取得開發用地權益之分配。 (二)審查本府取得開發用地產權樓層區位之分配。 (三)審查本府取得獎勵樓地板應支付之委建費用。 (四)審查因本府取得開發用地產權分帳事宜。
- 四、本會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委員因故未能 出席時,得授權該單位之科(組)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代理出席。 前項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如無審議案,則另行通知取消當次會議。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人,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機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土地 所有權人或投資人列席說明。
- 五、本會為審查案件之需要,得設權益分配初審小組(以下簡稱初審小組)以辦理土地價格 鑑價、建造成本鑑定及區位選擇初步審查事宜。 前項初審小組由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捷運工程局、地政局指派代表各一人、 專家學者三至四人組成。 前項小組機關代表成員由薦任(派)課(股)長以上人員兼任,專家學者由所在地不動 產估價師公會及建築師公會推薦代表,會議由捷運工程局召集之。
- 六、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自接獲開發權益分配審查會議有關資料之時起,對於所知悉之權益 分配各相關資料及內容,應予保密,並不得與各權益分配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有程序外 接觸與或透露因擔任本職務所知悉之相關訊息,並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 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 七、本會開會時,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之經費,由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屬新北 市政府所需之經費由該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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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2316055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工作小組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