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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管字第106308044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土地及其毗 鄰地區土地之開發權益分配作業,特設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 配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五)地政局代表一人。 (六)法務局代表一人。 (七)主計處代表一人。 (八)具有財務、建築、地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六人。 本會設監辦單位政風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各一人(當然列席,不計入委員)。 本會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程序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之專家學者由財政局、工務局、地政局、法務局各推薦四人,由市長遴選建築、地 政之專家學者各二人,財務、法律專家學者各一人。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府取得開發用地權益之分配比例。 (二)審查本府取得開發用地產權樓層區位之分配。 (三)審查本府取得獎勵樓地板應支付之委建費用。 (四)審查因本府取得開發用地產權分帳事宜。
  • 四、本會視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府內委員因故未 能出席時,得授權該單位之科(組)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代理出席。 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機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土地 所有權人或投資人列席說明。
  • 五、本會為審查案件之需要,得設權益分配初審小組(以下簡稱初審小組)以辦理土地價格 估價、建造成本鑑定及區位選擇初步審查事宜。 本會初審小組由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捷運工程局、地政局指派代表各一人、 專家學者四人組成。 本會初審小組機關代表成員由薦任(派)課(股)長以上人員兼任,專家學者四人每年 由臺北市及新北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建築師公會推薦代表各二名,每次會議召開時 由捷運工程局依各公會名單中擇一名為代表出席,會議由捷運工程局召集之。 本會初審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至少一人,始得 開會。
  • 六、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自接獲開發權益分配審查會議有關資料之時起,對於所知悉之權益 分配各相關資料及內容,應予保密,並不得與各權益分配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有程序外 接觸與或透露因擔任本職務所知悉之相關訊息,並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 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 七、本會開會時,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之經費,由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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