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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0)北市文化三字第10033552700號函訂頒全文9點
  •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開拓民眾國際視野,提升民眾藝 術素養,推動國際藝術交流,特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子法機關委 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 機關團體表演或參與藝文活動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以下簡稱本作業須知)。
  • 二、本作業須知所稱特展,係指本館以招標方式辦理之各項藝術展覽,且 該展覽以預定出售參觀券(入場券)為原則。
  • 三、本特展之招標作業,每年以辦理一件為原則,採公告審查方式,對外 公開徵求館外專業人士、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提案單位)提案申請 。
  • 四、本館為辦理特展申請案之審查,應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之組 成及運作,依下列之規定辦理: (一)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九人,除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指派一人及本館館 長指派本館人員三名擔任外,其餘委員依提案性質,由本館就財務 、法律或藝術專長之專家學者聘派之。 (二)審查委員會由本館館長或其指定具委員身分之本館一級主管以上人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審查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其中專家學者委員之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 三分之一;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三)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應遵守政府採購法令,其中包括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採購評選委員會須知與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倫理 規範。 (四)審查委員會之成員應嚴格遵守審查過程及審查結果之保密,避免就 審查申請案對外表示任何意見,如有應迴避情形者,並應主動迴避 之。 (五)審查委員會於完成審查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自動解散。
  • 五、特展之提案: (一)提案受理期間:本館招標案之提案受理期間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 (二)提案項目及內容:提案單位向本館提出特展申請案時,應檢附下列 文件: 1.特展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特展名稱、內容摘要、展品清單、借展 單位授權代理文件、預定展期、展出空間需求、推廣教育活動、 宣傳行銷活動、收支經費概算表、現金流量預估表、效益評估及 工作進度表。 2.具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文件:包括提案前五年內已執行完成且 與特展同性質或相當之展覽案契約,含機關(構)出具之驗收或 結案證明。 3.提案單位信用之證明文件: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 錄之金融機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提案日前半年以內) 。 4.具相當財力之證明文件:詳如招標文件。 5.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 件影本(營業項目需有藝文服務類或相關營業項目)。 (三)除前款列舉之提案項目及內容外,提案單位得提出其他足以佐證其 舉辦特展之資格與能力之文件或資料,供作提案審查之參考。
  • 六、審查程序: (一)本館就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進行提案單位資格審查。 (二)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案,由館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館員三至五人組 成之工作小組進行初審。工作小組之召集人由館長或其授權人員指 定之。 (三)工作小組應將初審結果作成初審意見提請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四)提案單位應依本館書面通知之時間及地點,出席審查會議、提出簡 報並備答詢。 (五)審查委員會辦理提案審查,並作成審查結果提交本館。
  • 七、審查標準: (一)本館辦理特展之提案單位審查作業,準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 之評選規定。 (二)審查委員會應依本館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選標準,就提案單位所申 請特展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 數之綜合評選,評定優勝廠商後,再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 八、審查結果: (一)提案審查結果經簽報館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由本館以書面通知 各提案單位。 (二)審查結果辦理議價、決標及簽約等相關作業。 (三)通過審查之提案,如發現虛偽不實或有違政府採購法令者,本館得 隨時取消其審查結果或為其他適法之處理。
  • 九、本須知未規定者,適用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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