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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國字第10048808000號函訂定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落實環保、節約資源,推動教師及學生教科用書回收再利用,特依 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教育局為辦理教師及學生用書有效運用,特成立區域教科圖書回收及交換中心,統籌調 度學校選用樣書回收及交換工作。
  • 三、各校應辦理校內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回收、保管及免費借用等相關工作,不足圖書 必要時得由學校相關經費購置補足。 前項所稱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指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及健康與體育領域之教科 圖書。
  • 四、各校辦理校內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回收及借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每學期末回收校內學生使用之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置於校內適宜場所。 (二)開學前調查及統計學生需借用之數量,惟一年級新生應於新生報到時調查。 (三)有需要整學期借用之學生,學校應於開學第一週即發放書籍,並於期末回收。 (四)配合學生臨時需求,各校應配置適當數量教科書於科任教室供借用,上課使用,下 課收回。
  • 五、各校應宣導教科圖書回收共用制度,有效運用資源,使學生瞭解教科圖書回收的用意與 方法,並培養學生惜物愛物的習慣。
  • 六、各校應訂定實施計畫,辦理教科圖書之回收、更新、借用、管理、污損檢查及賠償等相 關事項。
  • 七、各校應於每年 5-7月間配合本局教科圖書回收及交換中心運作,清點學校教科書樣書數 量,填報學校選書情形及教師用書需求。
  • 八、各校未選用教科書樣書應送回本局教科圖書回收及交換中心,第一階段由本局依據各校 教師用書需求數量統一分送學校,餘書將於第二階段開放各校申請使用,以達回收書籍 再利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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