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積極協助臺北市已部分鑑定並於本方案發布前已公告列管為高氯離 子混凝土建築物之案件,辦理全幢(棟)建築物鑑定,以為後續善後 處理之依據,訂定本方案。
- 二、本方案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以下簡稱建管處)。
- 三、補助對象:同幢(棟)建築物業已部分鑑定並經公告列管為高氯離子 混凝土建築物之案件,其建築物所有權人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 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委託鑑定機 關(構)完成全幢(棟)建築物之鑑定,鑑定結果為「須拆除重建」 或「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之案件,予以委託鑑定之建築物所有權 人鑑定費用補助。
- 四、補助標準:委託鑑定戶數達整幢(棟)建築物戶數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或委託鑑定區分所有權比例達整幢(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百分之 七十五以上者,得依下列方式補助鑑定費用: (一)於本方案發布施行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者,補助鑑定費用百分之六 十,惟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於本方案發布施行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者,補助鑑定費用百分之五 十,惟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三)於本方案發布施行日起三年內提出申請者,補助鑑定費用百分之四 十,惟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壹萬元整。 (四)超過本方案發布施行日起三年內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鑑定費用 。
- 五、申請及撥款程序: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在鑑定報告書完成後三十日內,檢附鑑定報告書 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補助費用: 1.全體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委託鑑定所有權人名冊(委託鑑定所有權 人須用印)。 2.身分證及建築物權狀影本。 3.委託鑑定文件。 4.鑑定費用付款統一發票(收據)影本。 5.撥付補助款領據(載明補助款匯款帳號)。 (二)鑑定費用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撥付予委託鑑定之建築物所有權人。
- 六、同一幢(棟)之建築物,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 七、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建管處編列預算支應。
- 八、本方案所需書表格式,由建管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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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15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費用補助實施方案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102)府都建字第102663363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2年5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