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第 3 條臺北市士林官邸正館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4 條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定程序納入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專戶。
- 第 5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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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4014
臺北市士林官邸正館門票收費標準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034566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