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間建議變更本府公告劃定更新 地區範圍之界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作業程序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 簡稱更新處)。
- 三、依本作業程序向本府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之界線,以下列更新地區 為限: (一)本府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府都四字第八九○四五二一八○○號公 告之一百三十一處更新地區。 (二)本府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府都四字第○九一○八一八一五○○號 公告之五十八處更新地區。 (三)本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府都四字第○九一二三三三○七○○號 公告之五處更新地區。
- 四、前點更新地區範圍之界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建議變更更新 地區範圍之界線: (一)更新地區範圍之界線所經土地為非完整地號者,將該筆土地完整納 入或排除更新地區範圍。 (二)更新地區範圍之界線所經土地與其相鄰之土地屬同一建築基地者, 將該建築基地完整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範圍。 (三)更新地區範圍之界線外土地,經建築師檢討簽證如屬畸零地,將該 筆土地納入更新地區範圍。 依前項規定向本府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之界線,需該更新地區範圍 並無已申請或核准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但都市 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失其效力時,不在此限。
- 五、依本作業程序向本府提出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界線前,建議人應先 與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調,並調 查其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經取得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者,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 六、建議人應擬具建議書向本府提出建議,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議人證明文件。 (二)緣起及目的。 (三)原更新地區範圍、面積及劃定依據。 (四)地區發展現況。 (五)變更原因及內容。 (六)變更更新地區計畫圖。 (七)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謄本及清冊。 (八)依第五點規定辦理協調之相關文件(含意願調查結果)或同意書。
- 七、建議人依前點規定提出建議書後,更新處得通知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 地區範圍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辦理公開閱覽及說明會,並彙 整意見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由本府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必要時得提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討論後,提供相關意見 供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前項公開閱覽期限不得少於二十日。
- 八、經本府公告變更更新地區後,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之時程獎勵依原劃定 更新地區公告日期起算。但依本作業程序新增納入更新地區之土地, 依變更更新地區公告日期起算。
- 九、本作業程序發布前已向本府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報核者,其更新單元範圍涉及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情形時,得於本作 業程序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府提出建議並依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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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都新字第10031727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