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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秘公字第105308683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本須知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
  • 二、本須知適用範圍包括臺北市市政大樓 1樓沈葆楨廳(中庭)與其周邊場地及市民廣場( 以下簡稱各場地)。
  • 三、各場地之使用用途,以下列之活動為限: (一)市政大樓 1樓沈葆楨廳(中庭):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活動,活動人 數不超過 200人且活動時間不超過 1日。 (二)市政大樓周邊場地(包含東門廣場、街舞區及好望角步道區):政令宣導、公益 、文化、社教、休閒體育、宗教慶典、民俗節慶等非商業性活動。但為促進經濟 、文創產業及具公益性之營業行為,不受限制。 (三)市民廣場(包含新仁愛路段、小型集會廣場及流水噴泉區):政令宣導、公益、 文化、社教、休閒體育、宗教慶典、民俗節慶等非商業性活動。但為促進經濟、 文創產業及具公益性之營業行為,不受限制。 前項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
  • 四、各場地提供申請使用對象及使用順序如下,同一順序同時有二以上申請者,則以先申請 者優先使用。 (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二)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三)經登記或立案核准之機構、法人、團體。
  • 五、申請使用市政大樓 1樓沈葆楨廳(中庭)者,應於申請使用日前 3個月至10日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市政大樓周邊場地或市民廣場者,應於申請使用日前 3個月至20日提出申請 。
  •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得預約各場地使用時間,並於預約使用日20日前,正式提出申請 。
  • 七、申請使用各場地,應填具臺北巿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申請書(如附表),並檢 附活動企劃書及相關文件,經管理機關核准,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後,繳交場地使用 費及保證金,始得使用場地。 依前項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時,其最低保險金額每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 30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 1,500萬元;如參與活動人數超過 5,000人時,每一意外 事故傷亡不得低於新臺幣 3,000萬元。保險期間應自進行會場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 束場地回復原狀時止。
  • 八、使用各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必要時,得令申請人立即停止違規使用行為,至改善為止 : (一)市政大樓 1樓沈葆楨廳(中庭): 1.使用時間以每日上午 8時至夜間10時為限,上午12時30分至下午 1時30分不得 使用擴音設備。但於非上班日舉辦之活動,在不影響環境品質下,不在此限。 2.活動節目安排,不得使用鑼鼓類樂器、高分貝音樂及瓦斯鳴笛,以避免產生噪 音,且活動音量不得超過55分貝,以維護周邊辦公環境安寧。 3.嚴禁使用瓦斯類等危害器具,如需使用特效器材,須經管理機關同意。 4.活動場地不得堆放雜物,消防安全鐵捲門下方嚴禁放置物品;架設電源線時應 確實固定不得裸露,並嚴禁使用透明膠帶。 (二)市政大樓周邊場地及市民廣場: 1.申請人應於活動區域內,面向市政大樓分散設置小型擴音器,並降低每具擴音 器之音量,產生之音量最高不得超過70分貝,並嚴禁使用鑼鼓類樂器、高分貝 音樂及瓦斯鳴笛,以避免影響附近居民之生活作息。 2.每日上午 9時以前及夜間 8時以後不得使用擴音器,如因活動特殊需求須提前 或延後使用擴音器,其音量不得超過55分貝。 3.申請人應事先預估吸引人潮,自備足量流動廁所。 4.搭設帳篷或舞台等臨時建築物時,帳棚支架需吊掛砂包或水袋以維安全。 5.市民廣場使用活載重每平方公尺不得超過 500公斤。 6.嚴禁各種車輛駛入市政大樓周邊場地;駛進市民廣場小型集會廣場(音樂台) 及流水噴泉區之工作車輛重量不得超過1.75公噸,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滯留 。
  • 九、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用日七日前,以書 面通知管理機關取消使用或另議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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