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提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之應變機制 、統籌、調度及運用整體救災資源,協調各單位於災害現場有效分工 ,提升現場搜救及後續各項應變作為之效能,強化各單位訊息傳遞能 力,建立包含訊息通報、前進指揮所運作、大型起重機具調派、乘客 名單取得、傷亡乘客家屬通報及媒體發布等之運作機制,特訂定本作 業程序。
- 二、適用範圍及時機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 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 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 (二)若災情未達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規模,惟道路雙向交通阻斷, 無法於二小時內恢復通車者,且經研判災害有擴大之趨勢,可 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
- 三、訊息通報 (一)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臺 北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一一九)於接獲 通報後,立即通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啟動大量傷病患運作機制 。 (二)一一九於接獲通報後,如前進指揮所或市災害應變中心未開設 ,經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現場判斷,立即 通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由交通局視需求 聯繫廠商到場協助,若遇量能不足,再另行通知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協助;如前進指揮所或市災害應變中 心已開設,則由前進指揮所或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統合指揮 工程處置組派員趕赴現場評估需求。 (三)一一九依災害現場指揮官通報需成立現場前進指揮所及需配合 進駐之單位,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由市災害應變中心透過一 呼百應系統,啟動前進指揮所運作。緊急時得以即時通訊軟體 ,通知啟動前進指揮所運作。 (四)市災害應變中心透過一呼百應系統,啟動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運作。緊急時得以即時通訊軟體,通知啟動陸上交 通事故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五)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災情發生後,當受理通報單位接獲通報後, 應視災情依「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循程序通報,相關表單 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六)初期搶救單位應隨時將相關災情回報及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
- 四、前進指揮所運作 (一)前進指揮所為當災害規模較大且為單一點位、所需救援支援較 多、影響周邊交通、人命傷亡或救災時間較長時,供各相關單 位派員進駐,統籌災害現場人命搶救、資源調度、訊息發布、 後勤補給等工作之據點。前進指揮所由交通局會同消防局設置 。 (二)前進指揮所編組與分工 1.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副指揮官由交通局 指派簡任層級以上或指派適當人員擔任,綜理災害現場指揮 協調、救災應變等全般事宜,經處置後已完成人命救助或後 續工作涉及局處專業時轉移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派員擔任指揮 官。另市長得視災害狀況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前進指揮所指揮 官、副指揮官。 2.為因應災害處置,前進指揮所之編組依功能性區分為計畫組 、緊急服務組、工程處置組、人道服務組及後勤組。各編組 之單位、任務及運作方式,依照「臺北市政府重大災害現場 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市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應變流程如附圖一及附圖二。
- 五、大型起重機具調派 (一)大型起重機具需求 1.大型起重機具噸數諸元如附表三。 2.必要時,得電洽廠商派員至現場判斷需求。 3.請指揮官將現場照片及作業環境資訊透過即時通訊軟體傳至 廠商判斷需求。 (二)大型起重機具作業環境注意事項 1.需吊掛物件重量及距離應先粗估測量後,再請廠商出車。 2.應優先考慮車輛佈署位置、大型起重機具進出交通時間及作 業空間。 3.設定目標以不重新改變部署為原則。 4.確認作業範圍後,需考量機具之迴轉半徑加設交通錐,並考 量高度作業(避免於高壓電塔及電線或其他障礙物附近)之 空間,以利作業執行。 5.大型機具進駐前,應現場清除障礙物及排除危害因素,以利 吊掛作業進行。 (三)各單位需配合事項 1.大型起重機具緊急派遣作業流程,詳如附圖三。 2.現場指揮官發現有大型機具吊掛需求,如前進指揮所或市災 害應變中心未開設,經由消防局現場判斷,立即通知交通局 ,由交通局視需求聯繫廠商到場協助,若遇量能不足,再另 行通知工務局協助;如前進指揮所或市災害應變中心已開設 ,則由前進指揮所或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統合指揮工程處 置組派員趕赴現場評估需求。 3.現場需要大型起重機具,必要時請一一九通知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派車引導,以加快救災速度。 4.現場交通管制作業由警察局負責,必要時得請憲兵二0二指 揮部支援。 5.若現場需拆除公用設施設備,通知權管單位評估後,交由廠 商進行拆除工作。 6.若作業範圍附近有民眾車輛需移置,由警察局負責通知民眾 移置,緊急時得派遣拖吊車暫時移置他處,於作業完畢後復 位,並作成紀錄備查,以供民眾查詢。
- 六、乘客名單取得與名冊建立 (一)重大交通事故涉遊覽車部分,屬旅行業承攬者,市災害應變中 心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及臺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建立緊急連絡窗口,取得乘 客名單,並通報交通部觀光署提供相關協助;另非旅行業承攬 者,由本府相關局處協助。 (二)遊覽車以外之事故車輛,乘客名單由交通局彙整,相關單位協 助。 (三)交通局取得乘客名單後,透過市災害應變中心轉知市府相關單 位,同時請市災害應變中心建立電子清冊,由各相關單位協同 製作。
- 七、傷亡乘客家屬通報及慰問 (一)市災害應變中心取得傷亡乘客名單資訊後,由警察局負責配合 檢察官儘速查證死者身分。 (二)自行到達殯儀館家屬初步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負責接洽,受傷 送醫民眾由醫院協助通知家屬,如家屬未到現場或查無相關聯 絡人時,且受傷者生命危險時,再透過警政系統通知家屬,並 由民政系統協助。 (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負責後續災民及家屬慰問事宜。
- 八、媒體發布 (一)災害現場由前進指揮所計畫組負責現場媒體協調聯繫,協助指 揮官(或指派專人)定時對外說明現場救災進度及受訪事宜, 必要時經指揮官授權下,各編組之主要負責人員應配合計畫組 ,共同於新聞中心對外說明救災狀況。 (二)災情發布內容(如道路封閉、交通管制及災情資訊等)應考量 婦女、兒童、老人、身心障礙、多元性別者、外來人口等弱勢 族群多元需求,由本府所轄相關局處配合使用無障礙通訊技術 (如手語、無障礙網頁資訊)等多元方式,提供有效之災害訊 息傳遞管道。 (三)基於公益之原則及救災需求,有關死傷者個資揭露應對外發布 死者及傷者姓名、年齡、性別及必要資訊,以利家屬尋親、後 續善後及釐清各界疑慮。
- 九、臺北市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現場搶救作業各單位任務分工,詳如附表四 。
- 十、鐵路及捷運系統由各軌道營運單位依其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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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交治字第1123050306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