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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交治字第10130064000號函訂頒
  • 壹、依據 一、交通部陸上交通事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二、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三、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四、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搶救作業規定 六、依99年10月28日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第14次業務會議暨第31次工作討論會議結論第 6點辦理。
  • 貳、目的 為強化重大陸上交通事故應變機制、統籌、調度及運用整體救災資源,協調各單位於災 害現場有效分工,提升事故現場各項緊急應變效率,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 作業程序。
  • 參、適用範圍及時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 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市級災害應變 中心之必要者,於報告市長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後,消防局即通報相關單位派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若災情未達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規模,惟道路雙向交通阻斷,無法於二小時內恢 復通車者,且經研判災害有擴大之趨勢,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 肆、現場應變作業 一、通報體系 (一)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災情發生後,當受理通報單位接獲通報後,應立即協助通 報交通局及本府各相關單位派員前往現場辦理搶救相關作業,並視災情依「 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循程序通報。 (二)初期搶救單位應隨時將相關災情回報及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 二、前進指揮所 為利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現場指揮搶救作業,應於事故現場設立前進指揮所,作業規 範如下: (一)任務及功能 1.事故現場搶救計畫之擬訂、災情蒐集及掌握、救災訊息之發布與市災害應 變中心之聯繫。 2.各救災單位(機關)人員報到集結、任務調配,及統合各單位(機關)救 災資源,以利執行各項救災事宜。 3.統一指揮現場編組人員進行事故搶救、人命救助、緊急救護、警戒封鎖、 障礙排除、人員機具調度、後勤補給及其他各項應變相關任務。 4.必要時得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向軍方申請調度救災人力機具、行政院國 家搜救指揮中心或其他縣市申請支援。 (二)架設單位 1.市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時,為緊急人命救助作業需要,由消防局先行成 立現場簡易指揮站;非涉及緊急人命搶救作業時,由交通局成立前進指揮 所以利搶救作業之執行。 2.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由各事故地點所屬轄區災害應變中心派員前往架 設,交通局即配合開設緊急應變小組於現場。 (三)任務編組及工作執掌 1.總指揮官 (1)綜理災害現場指揮協調、救災應變及後勤作業等全盤事宜。 (2)市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時,涉及緊急人命救助作業時,由消防局派員 擔任,交通局派員並同指揮;緊急人命救助作業結束後,由交通局派員 擔任總指揮官,至事故現場排除為止,後續相關作業依本府各業務權責 辦理。 (3)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由各事故地點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派員擔任, 交通局緊急應變小組副召集人並同指揮。 2.新聞官 (1)適時提供媒體各項資料。 (2)由交通局與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派員擔任。 3.救災指揮官 (1)執行各項災害搶救、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任務,並提出救災資源需求及 調度建議。 (2)由消防局派員擔任。 4.醫療指揮官 (1)成立現場臨時救護站,負責傷病患之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後續就醫等 相關事宜。 (2)由衛生局派員擔任。 5.警戒指揮官 (1)執行事故現場警戒封鎖治安及事故傷亡民眾個人資料查詢等事宜。 (2)由事故發生地點警察局轄區分局派員擔任。 6.搶修指揮官 (1)執行事故現場障礙排除、調度工程機具等相關事宜。 (2)由搶修工作項目之業務主管機關派員擔任。 7.後勤官 (1)負責現場救災人員各項飲水膳食及其他必要物資之後勤補給事宜。 (2)由交通局派員擔任。 8.指揮幕僚 (1)負責各救災單位報到、任務分配及各單位間協調聯繫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總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相關單位派員進駐。 (2)由交通局派員擔任。 (四)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完成後,後續事故現場復原重建工作,可由各 搶修工作項目之業務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時,前進指揮所總指揮官得視狀況撤 除之。 (五)警戒區 1.為確保災害現場搶救作業順利進行,警戒指揮官(警察局轄區分局)應視 災害現場的地形、種類及其他因素,同時考量災害狀況是否有擴大或縮小 情形,以因應警戒區域設定範圍擴大或縮小,必要時由本市交通管制工程 處會同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規劃替代道路,避免非救災人、車進入影響救 災,如執行警戒人力不足,必要時得另協調憲兵隊派員協助。警戒區以災 區現場為中心,以輻射狀向外延伸設置三層封鎖區劃設封鎖區,由內而外 分別為: (1)第一層封鎖區(紅區):由警戒指揮官指派適當人員管制,讓必需之救 災救護等緊急搶救人員進入,或其他經救災指揮官同意後始進入災害現 場協助救災。 (2)第二層封鎖區(黃區):由警戒指揮官指派適當人員管制,為前進指揮 所設置地點及各支援救災單位集結報到處,非救災相關人員、車輛不可 進入。 (3)第三層封鎖區(綠區):由警戒指揮官指派適當人員管制,維持救災動 線暢通,防止圍觀民眾及其他可能影響救災人員進入,另媒體、各級民 意代表及關係人亦包含於此一封鎖區內。 2.現場管制範圍應在不影響跡證保全之原則下,盡量縮小,若非必要,不可 將道路全部封鎖。 3.在範圍大、交通頻繁之肇事現場,應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交通,直至現場處 理完成、恢復交通,始可撤離。 4.如肇事車輛載運危險性物品有洩漏之虞或已洩漏者,應依其種類劃定危險 區域,管制人車通行,並儘速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業者到場處理 ,必要時並應將附近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 伍、本市陸上交通事故災害防救應變體系圖 1.市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如附圖1) 2.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如附圖2)
  • 陸、其他作業事項 一、前進指揮所運作所需之相關必要設備,除由消防局、區公所負責相關後勤支援外,各單 位應主動配合提供相關必要之設備及物資。 二、各單位成員如有異動時,應主動隨時更新。
  • 柒、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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