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一)交通部陸上交通事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二)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三)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四)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 (六)依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第十四次業務會議暨第三十一次工 作討論會議結論第六點辦理。 (七)依一0六年二月二十日0二一三國道五號重大交通事故應變處置過程及檢討策進 會議紀錄辦理。
- 二、目的 為提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之應變機制、統籌、調度及運 用整體救災資源,協調各單位於災害現場有效分工,提升現場搜救及後續各項應變作為 之效能,強化各單位訊息傳遞能力,建立包含訊息通報、前進指揮所運作、大型起重機 具調派、乘客名單取得、傷亡乘客家屬通報及媒體發布等之運作機制,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 三、適用範圍及時機 (一)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 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為加速災害現場搶救作業, 經消防局評估認定需設置「前進指揮所」,同時市與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經研判後 開設運作。 (二)若災情未達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規模,惟道路雙向交通阻斷,無法於二小時內 恢復通車者,且經研判災害有擴大之趨勢,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 四、訊息通報 (一)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以下簡稱一一九)於接獲通報後,立即通報衛生局啟動大量傷病患運作機 制。 (二)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一一九於接獲通報後 ,如前進指揮所或市應變中心未開設,經由消防局現場判斷,立即通知交通局, 再視情況通知工務局,協助派員至災害現場評估大型起重機具需求;如前進指揮 所或市應變中心已開設,則由前進指揮所或應變中心指揮官統合指揮工程搶修組 派員趕赴現場評估需求。 (三)一一九依災害現場指揮官通報需成立現場前進指揮所及需配合進駐之單位,通報 市災害應變中心,由市災害應變中心透過一呼百應系統,啟動前進指揮所運作。 (四)市災害應變中心透過一呼百應系統,啟動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 (五)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災情發生後,當受理通報單位接獲通報後,應視災情依「行政 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循程序通報,相關表單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六)初期搶救單位應隨時將相關災情回報及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
- 五、前進指揮所運作 (一)前進指揮所為本市災害現場最高搶救單位,主要功能為災害現場搶救計畫之擬定 ,統一指揮現場編組人員執行災害搶救、人命救助、緊急救護、警戒封鎖、障礙 排除、人員機具調度、救災訊息發布、後勤補給及其他各項災害應變等相關任務 、接受各救災機關(單位)、人員報到集結及任務分配、統合相關單位救災資源 以利執行各項救災事宜。前進指揮所由消防局主導設置,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或 其指定人員擔任,副指揮官由交通局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綜理災害現場 指揮協調、救災應變等全般事宜。另市長得視災害狀況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前進指 揮所指揮官、副指揮官。 (二)前進指揮所之編組依功能性區分計畫群、作業群及後勤群等三大類別,各類別下 再依功能性予以區分細部編組,含指揮幕僚組、新聞處理組、狀況評估組、消防 搶救組、醫療救護組、警戒管制組、工程搶修組、檢調相驗組、國軍支援組、水 電民生組、後勤支援組、志工物資組、環境衛生組、災民家屬服務組、交通運輸 組、疏散安置組及外籍旅客服務組等,指揮官得依不同災害型態規模及現場實際 狀況,彈性增減編組之規劃運用。 (三)前進指揮所運作模式及各編組工作項目詳「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 揮所作業要點」。 (四)本市陸上重大交通事故災害應變流程如附圖一及附圖二。
- 六、大型起重機具調派 (一)大型起重機具需求 1.大型起重機具噸數諸元如附表三。 2.必要時電洽廠商派員至現場判斷需求。 3.請指揮官將現場照片及作業環境資訊透過通訊軟體傳至廠商判斷需求。 (二)大型起重機具作業環境注意事項 1.需吊掛物件重量及距離應先粗估測量後,再請廠商出車。 2.應優先考慮車輛佈署位置及大型起重機具進出交通時間及作業空間。 3.設定目標以不重新改變部署為原則。 4.確認作業範圍後,需考量機具之迴轉半徑加設交通錐,並考量高度作業(避免 於高壓電塔及電線或其他障礙物附近)之空間,以利作業執行。 5.大型機具進駐前,應現場清除障礙物及排除危害因素,以利吊掛作業進行。 (三)各單位需配合事項 1.大型起重機具緊急派遣作業流程,詳如附圖三。 2.現場指揮官發現有大型機具吊掛需求,如前進指揮所或市應變中心未開設,經 由消防局現場判斷,立即通知交通局,並視需求通知工務局協助,聯繫廠商到 場協助;如前進指揮所或市應變中心已開設,則由前進指揮所或應變中心指揮 官統合指揮工程搶修組派員趕赴現場評估需求。 3.現場需要大型起重機具,必要時請一一九通知警察局交通大隊派車引導,以加 快救災速度。 4.現場交通管制作業由警察局負責,必要時得請憲兵二0二指揮部支援。 5.若現場需拆除公用設施設備,通知權管單位評估後,交由廠商進行拆除工作。 6.若作業範圍附近有民眾車輛需移置,由警察局負責通知民眾移置,緊急時得派 遣拖吊車暫時移置他處,於作業完畢後復位,並作成紀錄備查,以供民眾查詢 。
- 七、乘客名單取得與名冊建立 (一)重大交通事故涉遊覽車部分,市災害應變中心由觀光傳播局與「中華民國旅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臺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建立緊急連絡窗口,取 得乘客名單;並通報交通部觀光局請其提供相關協助。 (二)遊覽車以外之事故車輛,乘客名單由交通局彙整,相關單位協助。 (三)乘客名單取得後,透過市應變中心轉知市府相關單位,同時請市應變中心建立電 子清冊,由各相關單位協同製作。
- 八、傷亡乘客家屬通報及慰問 (一)市災害應變中心取得傷亡乘客名單資訊後,由警察局負責配合檢察官儘速查證死 者身分。 (二)自行到達殯儀館家屬初步由民政局負責接洽,受傷送醫民眾由醫院協助通知家屬 ,如家屬未到現場或查無相關聯絡人時,且受傷者生命危險時,再透過警政系統 通知家屬,並由民政系統協助。 (三)由社會局負責後續災民及家屬慰問事宜。
- 九、媒體發布 (一)災害現場由前進指揮所新聞處理組負責現場媒體協調聯繫,協助指揮官(或指派 專人)定時對外說明現場救災進度及受訪事宜,必要時經指揮官授權下,各編組 之主要負責人員應配合新聞處理組,共同於新聞中心對外說明救災狀況。 (二)基於公益之原則及救災需求,有關死傷者個資揭露應對外發布死者及傷者姓名、 年齡、性別及必要資訊,以利家屬尋親、後續善後及釐清各界疑慮。
- 十、臺北市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現場搶救作業各單位任務分工,詳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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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2005
臺北市重大陸上交通事故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交治字第106308568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