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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國字第10132482500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統籌規範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主任(以下簡稱儲訓人員)儲 訓之成績評量事宜,以客觀公正考核儲訓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 二、儲訓人員於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教研中心)接受四週至十二週之儲訓,期滿 須經成績評量合格,方得核發結業證書。成績評量不合格者,得參加補訓並以一次為限 。
  • 三、儲訓成績分學習表現與綜合表現成績,二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其中學習表現佔總成績 百分之六十,綜合表現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學習表現及綜合表現成績均達八十分始算 及格,及格者由教研中心核發結業證書。
  • 四、學習成績評量項目包括校務或處室經營計畫、實習觀察紀錄、專題研究、課堂表現、報 告發表、學習檔案及省思等。
  • 五、綜合表現成績評量項目如下: (一)品格及態度:包括胸懷理想具教育熱忱、學習態度認真負責、樂於參與團體活動 、尊重團體決定、愛護團體榮譽、察納雅言、人際關係和諧、言行一致、儀容端 莊及舉止文雅等。 (二)領導才能:包括諧和容忍、具親和力、善用團隊力量,以達成任務、沈著、穩重 、決斷、明智、各項討論發言中肯、見解精闢、負責主動勞怨不避及樂於表現各 種才藝並具創意。
  • 六、綜合表現成績之評量扣分方式如下: (一)遲到、早退,以事假一小時計;事、病假每小時扣一分。 (二)曠課或不假外出,依登記時數,每小時扣二分。
  • 七、儲訓人員假別之認定及請假程序如下: (一)公假之認定,僅限協助教研中心辦理訓練進修等相關事宜;個人進修等相關事項 屬事假範圍,以事假計。 (二)儲訓人員如有請假等情事,應事先完成請假手續,惟病假須於假滿後三日內完成 。 (三)產前假、娩假、喪假、公假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缺席者不扣分,前四種假別,須事 前檢具證明文件,並經教研中心核可;因不可抗力因素缺席者,應於請假期滿後 三日內提出證明文件。 (四)儲訓人員於住宿日如有特殊情事需外宿,其假別以事假二小時計,並應於隔日上 午七時三十分前返抵教研中心,如逾時須加請事假二小時。 (五)上述各類假別,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八、儲訓人員請假時數不得超過該週上課時數五分之一,如累計時數超過五分之一,該週綜 合表現成績為零分。
  • 九、儲訓成績優異者,教研中心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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