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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品字第1103002931號令修正發布第2、4、5、8點條文;並自110年3月12日起實施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評選卓越公共工程,並獎勵參與 該工程之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施工廠商(以下簡稱廠商)及工程 主辦機關人員,俾促進本府工程技術及品質提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推薦方式: (一)參選本府公共工程卓越獎(以下簡稱本獎項)之工程由本府各一級 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就其及所屬辦理之工程(含代辦工程)擇優 推薦。 (二)工程分類: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區域開發工程、垃 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景觀工程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 程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河川整治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 及維護工程、雨水下水道工程、污水下水道工程或其他相關或相 類似工程等。 3.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礫間處理設施工程、焚化廠工程 、環境工程設備設施組裝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空調工程、 機電工程或系統工程以及上列工程之其設施更新等或其他相關或 相類似工程等。 (三)依工程分類及其工程規模分為三級推薦: 1.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 2.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工程 。 3.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 程。 (四)受推薦之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於前一年度內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甲等 以上。 2.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包含完工者),且進度落後幅度在 百分之五以下為原則(依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 算)。 3.如為機電工程或系統工程且係單獨辦理招標者,應完成全部系統 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4.受理推薦起始日前三年內,於工作場所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 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未達三人。 5.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經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之情事。 6.受理推薦起始日前三年內,未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 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超過一次之處分;巨額採購工程累 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 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累計 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7.未曾獲得本獎項之工程。 (五)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附件一): 1.表一:「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推薦表(紙本及電子檔) 2.表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紙本及電子檔) 3.表三:「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之工程自評意見表(紙本 及電子檔) 4.表四: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電子檔) 5.表五: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缺失改善照片表(電子 檔) 6.表六:工程主辦機關自評表;表七:設計單位自評表;表八:推 薦機關(單位)審查評分表(紙本及電子檔) 7.歷次工程查核過程之相關紀錄(電子檔) 8.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 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紙本及電子檔) 9.施工計畫書(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品質計畫 書及監造計畫書審查紀錄及核定之計畫書內容(電子檔) 10.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電子檔) 11.工程內容及成果之簡報資料(紙本及電子檔)
  • 三、本獎項評選分初評及複評二階段,由本府設初評小組及複評委員會辦 理評選事宜: (一)初評小組: 依各工程類別設初評小組,各類初評小組置委員三至五人,由工作 小組參考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委員名單內遴選,簽報本府核定後 遴派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上述名單之限制,並由委員中互推一人 ,擔任召集人。 (二)複評委員會: 複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就本 府副市長或高階人員指定一人派兼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 務局局長兼任。各初評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 遴聘相關學者及專家擔任。
  • 四、初評作業: (一)評選方式: 1.參選工程經工作小組按工程類別指派成員依第二點第四款規定進 行形式審查後,按工程類別、級別彙整,交由各工程類別初評小 組召開初評審查會議,除經初評審查會議決議參選工程無實地勘 查之必要者外,各工程由該類別初評小組進行實地勘查。 2.初評小組召開初評審查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廠商於本年度及前一年度承攬本府其他工程,經中央或本府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結果納入綜合評比。 4.評審標準依附件二及附件三所列。 (二)於完成初評審查會議及必要之實地勘查後,由各初評小組分別召開 初評會議,進行綜合評比以決定該工程類別、級別之設計、監造、 專案管理、施工廠商或工程主辦機關之初評入選建議名單。前述入 選建議名單應敘明入選之理由或特點。
  • 五、複評作業: (一)複評委員會召開複評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程序 如下: 1.工作小組報告評選作業流程及初評結果。 2.各初評小組召集人說明初評情形。 3.就各初評小組之初評入選建議名單予以評定。 (二)複評委員會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三)複評委員會如對入選建議名單之個別工程有疑義或待釐清事項,得 洽請該初評小組查明後再提送審議。
  • 六、關於初評小組及複評委員會之組成、迴避及評選作業,本要點未規定 者,準用「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第五點至第七點 及「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七點及 第八點之規定。
  • 七、為辦理公共工程評選,得成立工作小組或由本府委託之單位執行。工 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由本府工務局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 置組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任。
  • 八、獎勵 (一)經評定獲頒本獎項之廠商、該工程主辦機關及其人員獎勵內容如下 : 1.廠商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2.廠商由本府公告於指定之資料庫。本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應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於招標文件 中規定,給予獲獎廠商就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減 收百分之五十之優惠。優惠期間自頒獎日起二年。 3.工程主辦機關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4.工程主辦機關人員(含設計及監造階段)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最高核予大功一人,其 餘則依其貢獻度分別核予記功至嘉獎不等之獎度。 (二)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取消該廠商獎勵資 格,並自公告於指定之資料庫之日起,廠商不再適用獎勵措施: 1.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2.廠商所承攬本府之任一工程,經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 核成績為丙等,且經該工程主辦機關檢討責任歸屬為廠商。 3.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 院人數達三人以上。 (三)工程主辦機關經初評入選建議名單但未獲獎,其人員(含設計及監 造階段)最高核予記功二次一人,其餘則依其貢獻度分別核予記功 一次至嘉獎不等之獎度。
  • 九、本獎項辦理時程原則如下,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一)每年三月期間,辦理推薦作業。 (二)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完成初評審查會議及必要之實地勘查。 (三)每年六月中旬前完成初評入選建議名單。 (四)每年七月中旬前召開複評會議,並評定獲獎名單。 (五)每年九月底前辦理頒獎活動。
  • 十、初評小組、複評委員會委員及工作小組組員均為無給職。辦理本作業 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十一、工程採購之招標文件已納入「臺北市政府優良營造業廠商評選要點 」或「臺北市政府評選及獎勵優良營造業廠商作業要點」,如廠商 獲頒本要點規定之獎項,若驗收合格日在獎勵期間者,保固保證金 仍得依第八點第一款第二目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三十三條之五第一項規定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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