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
- 三、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四、代辦清潔費 5000 元於活動結束後,經本處派員檢查場地、設備、器 材等無需代辨清潔情事後,依規定程序辦理無息退還。
- 五、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時,免繳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 其他費用。
- 六、本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9-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1)北市交運字第10136037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