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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資訊處(101)北市資應字第10130008300號函訂定全文7點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資訊處(以下稱主辦機關)為解決本府各機關外語翻譯人 力與經費不足問題,於 101年度提供外文翻譯服務,以協助各機關外文網站內容維護人 員,定期更新與充實外文網站內容。
  • 二、期程 本服務自即日起至 101年12月31日止,主辦機關得視各機關申請狀況,於額度全數使用 完畢時終止服務(服務終止時另行公告)。
  • 三、服務範圍 1.本服務包括本府各機關外文網站內容之中文翻譯為外文及外文審稿 2項作業,非置於 外文網站之資料,不予受理。 2.本服務適用之機關外文網站範圍如下: 2.1 各機關入口網站。 2.2 各機關建置維運之主題網。 2.3 各機關建置維運之短期行銷網站。 3.文稿內容規範 3.1 申請額度 3.1.1翻譯服務:每個機關每月最多遞送4張申請單,每張申請單之送翻譯字數, 以500個中文字為限。 3.1.2審稿服務:每個機關每月最多遞送1張申請單,每張申請單之送審稿字數, 以500個外文字為限。 3.2 文稿類別:以「最新消息」、「新聞稿」、「活動訊息」等較具時效性及更新頻 率需求較高之資料為主 4.其他注意事項 4.1 府級重要活動網站之翻譯或審稿申請,將優先受理。 4.2 為善用本府有限資源及維護品質,已申請翻譯之文稿,不得再申請審稿服務。 4.3 若申請字數、遞單數量超過前述限制,或申請之文稿種類屬於更新頻率較低之資 料,例如政策白皮書、統計資料、法規條文等,主辦機關得不予受理。 4.4 字數計算時,應包括標點符號及附件、圖說之文字。 4.5 本服務主旨在協助機關翻譯及審核外文網站資料,資料之正確性、更新程度及是 否完整,仍應由申請機關自行負責。
  • 四、申請方式與流程 欲使用本服務之機關,請參考附件1之服務申請流程圖,並依下列步驟提出申請: 步驟 1 詳閱本須知之各項申請規範。 步驟 2 送翻或送審之稿件完成內部審核,確定「定稿」版本。 步驟 3 填寫申請表(附件 2),並將核章後之申請表正本,公文交換至主辦機關承辦 窗口。 步驟 4 將相關文稿電子檔email至本服務電子信箱。 步驟 5 主辦機關收到申請表及文稿電子檔後,進行審核是否受理,申請受理後,始送 件進行翻譯作業,完成翻譯稿件以Email交付申請機關。 步驟 6 申請機關收到稿件後3個工作天自行完成確認,若需修改應於3個工作天內,以 email方式提出修稿申請(修稿申請須註明對內容有疑問之處或修改方向,ema il至translate@mail.taipei.gov.tw信箱)。 步驟 7 主辦機關收到修稿申請後,3個工作天完成修稿交付,修稿申請最多以2次為限 。 申請必備文件及遞送方式說明表
    項次 申請文件 規格 遞送方式
    1 申請表 核章正本 公文交換至:資 訊處應用服務組
    2 電子檔 定稿版DOC檔 免備文Email逕 服務信箱: translate@mail taipei.gov.tw
    翻譯:中文稿電子檔 審稿:外文、中文稿電 子檔
    3 雙語詞彙 翻譯內容專有名詞 之中外對照詞彙, 例如:機關名稱中 外對照(DOC檔)
  • 五、作業時間 1.受理申請時間:因主辦機關原則上採每星期批次送件,為確保送審案件能於該星期內 送出,預留半日審查整理時間。故申請時間為週一至週四早上 8時至下午 6時,週五 早上 8時至中午12時。收件日後 10-14個工作天內交件,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2.若內容涉及本府重大政策及活動,需提早交件,以另案申請方式辦理。 3.受理收件後,申請機關若大幅更動或增加內容,須重新填寫「申請表」,交件時程向 後順延。
  • 六、完稿確認與修改 完成翻譯之外文稿需由申請機關自行確認,如需修稿請參照本申請須知第四條之步驟 6 及步驟 7辦理。
  • 七、客服聯繫 有關本服務申請、完稿交付、修稿申請等各項問題,請洽本處客服窗口: ●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1070 ●服務信箱:translate@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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