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資訊局(以下稱主辦機關)為解決本府各機關外語翻譯人 力與經費不足問題,自99年起提供外文翻譯服務,以協助各機關外文網站內容維護人員 ,定期更新與充實外文網站內容。主辦機關每年編制翻譯暨審稿額度,並得視各機關申 請狀況調整額度分配。
- 貳、服務範圍 一、本服務包括本府各機關外文網站內容之中文翻譯為外文及外文審稿 2項作業,非置 於外文網站之資料,不予受理。 二、本服務適用之機關外文網站範圍如下: (一)各機關入口網站。 (二)各機關建置維運之主題網。 (三)各機關建置維運之短期行銷網站。 三、文稿內容規範 (一)申請額度 1.翻譯服務:每個機關每月最多遞送 4張申請單,每張申請單之送翻譯字數 ,以 500個中文字為限。 2.審稿服務:每個機關每月最多遞送 1張申請單,每張申請單之送審稿字數 ,以 500個外文字為限。 3.以上翻譯及審稿服務申請若超出件數或字數,請主動於申請單備註欄上簡 述原因,並於遞送前先以電話詢問是否尚有額度供申請,主辦機關得視情 況不予受理。 (二)文稿類別:因審譯及審稿額度有限,申請之內容請以「最新消息」、「新聞 稿」、「活動訊息」等較具時效性及更新頻率需求較高之資料為主。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府級重要活動網站之翻譯或審稿申請,將優先受理。 (二)為善用本府有限資源及維護品質,已申請翻譯之文稿,不得再申請審稿服務 。 (三)申請之文稿種類屬於更新頻率較低之資料,例如政策白皮書、統計資料、法 規條文等,主辦機關得不予受理。 (四)字數計算時,應包括標點符號及附件、圖說之文字。 (五)本服務主旨在協助機關翻譯及審核外文網站資料,資料之正確性、更新程度 及是否完整,仍應由申請機關自行負責。
- 參、申請方式與流程 欲使用本服務之機關,請參考附件 1之服務申請流程圖,並依下列步驟提出申請: 步驟 1 詳閱本須知之各項申請規範。 步驟 2 送翻或送審之稿件完成內部審核,確定「定稿」版本。 步驟 3 填寫申請表(附件 2),並將核章後之申請表正本,公文交換至主辦機關承辦 窗口。 步驟 4 將相關文稿電子檔email至本服務電子信箱。 步驟 5 主辦機關收到申請表及文稿電子檔後,將審核是否受理,申請受理後,始送件 進行翻譯作業,完成翻譯稿件以 Email交付申請機關。 步驟 6 申請機關收到稿件後次日(含次日) 3個工作天自行完成確認,若需修改應於 收到件後次日(含次日) 3個工作天內,以 email方式提出修稿申請(修稿申 請須註明對內容有疑問之處或修改方向,email至translate@mail.taipei.gov .tw信箱)。 步驟 7 主辦機關收到修稿申請後,次日起(含次日) 2個工作天完成修稿交付,修稿 申請最多以 1次為限。 申請必備文件及遞送方式說明表
項次
申請文件
規格
遞送方式
1
申請表
核章正本
公文交換至:資訊局應用服務組
2
電子檔
定稿版
DOC檔免備文Email逕送服務信箱:translate@mail.taipei.gov.tw
翻譯:中文稿電子檔
審稿:外文、中文稿電子檔各1份3
雙語詞彙
翻譯內容專有名詞之中外對照詞彙,例如:機關名稱中外對照(DOC檔)
- 肆、作業時間 一、受理申請時間:因主辦機關原則上採每星期批次送件,且送件前需預留半日審查整 理時間,故為確保送審案件能於該星期內送出,請各機關配合於申請時間內遞送案 件。申請時間為週一至週四早上 8時至下午 6時,週五早上 8時至中午12時,收件 日後,次日起(含次日)6-10個工作天內交件,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二、若內容涉及本府重大政策及活動,需提早交件,請來電洽詢,以另案申請方式辦理 。 三、受理收件後,申請機關若大幅更動或增加內容,須重新填寫「申請表」,交件時程 向後順延。
- 伍、完稿確認與修改 完成翻譯之外文稿需由申請機關自行確認,如需修稿請參照本申請須知「參、申請方式 與流程」之步驟 6及步驟 7辦理。
- 陸、客服聯繫 有關本服務申請、完稿交付、修稿申請等各項問題,請洽本局客服窗口: 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1070 服務信箱:translate@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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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2005
臺北市政府機關外文網站翻譯暨審稿服務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02)北市資應字第10230422000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