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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民宗字第10430403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04年3月10日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
  • 三、本基準所稱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場地(以下簡稱本會館),指本會 館內之演講室、多功能資料室及戶外平臺(含會館前庭)。
  • 四、本會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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