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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1)北市文化二字第10130110300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妥適運用民間促進本館館務發展之捐款(以下簡稱 民間捐款),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設 置本館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館接受之民間捐款,一律存入「臺北市立美術館保管款帳戶」,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運用之,經費收支悉依規定辦理,本館應定期將民間捐款收支及使用情形公開。
  • 三、民間捐款分一般捐款與專案捐款,一般捐款係指捐款單位廣泛針對館務發展提供經費; 專案捐款,係捐款單位針對本館辦理展覽、推廣、典藏、研究等業務需求,提出專案捐 款計畫,並提供捐款由本館專款專用。民間捐款用途如下 : (一)興建或改善本館館舍設施之軟、硬體。 (二)辦理本館國內外展覽、推廣、典藏、研究、雙年展、國際公共關係事務及資訊等 相關業務之推動。 (三)本館相關出版品之發行或印製。 (四)本館專題研究計畫或各項研討會之執行。 (五)其他館務推廣與發展。
  • 四、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除召集人由本館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文化局指派之代表 兼任,其餘委員由館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兼之: (一)本館業務及行政管理等單位主管代表。 (二)藝術或博物館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委員任期 2年,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 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致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時,本館之委員應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不適用 委任出席規定。
  • 五、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須支用一般捐款之館務發展計畫書,包括其目的、預算項目等。 (二)專案捐款計畫之備查。 (三)查核年度一般及專案捐款支出使用情形。 (四)其他有關館務發展計畫之推動。
  • 六、本會至少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中外部委員(本館館 員以外之委員)之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除專案捐款外,本館如須動支一般捐款,由各組室依業務需求於每年規定期限內提送相 關館務發展計畫申請,經本館館務發展小組進行初審,再提送本會決議後,始得支用。
  • 九、民間捐款如涉及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事宜,應依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 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政府採購法」辦理,對於涉及利益事項並應予迴避。
  • 十、本館各項接受民間專案捐款之經費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應予結算,其餘款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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