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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0)北市產業農字第10030340700號公告訂定全文10點
  • 一、計畫目的: (一)發展本市木柵、南港區精緻農業與茶產業,建立地方產業特色。 (二)推動本市木柵、南港區農特產品加工、包裝與行銷,永續農業經營 。 (三)推展本市木柵、南港區休閒農業家園,農業與市民生活結合。 (四)綠美化本市木柵、南港區茶山農村景觀,建構生活、生產及生態農 村環境。 (五)推動本市木柵、南港區有機安全農業及茶產業,保障消費者權益。
  •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申請單位資格:本市木柵、南港農會。
  • 四、申請時間:本局以書面及網路方式公告週知。
  • 五、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 (二)補助經費如有補助農民購買肥料、種子、種苗及資材等項,以該計 畫總經費三分之一為上限;但補助項目為有機肥料及有機防治資材 者,得不受此限制。 (三)評審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 鐘點費支給規定」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四)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 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六、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書 1 份及電子檔 1 份(以 word 程式 編製)函送本局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 主辦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 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 (二)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助 金額,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 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七、審核依據: (一)申請計畫須以推廣、輔導及行銷等振興本市木柵、南港區農業及茶 產業為主,且執行地點應在本市行政轄區。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條中任一項之計畫目的。 (三)當地農業及茶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 (四)提升本市農業及茶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 八、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檢送執 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二)函送本局備查,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出資比 例繳還本局。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日後補助審核之 重要參據。 (二)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全部或一半以上者,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原 始憑證依預算科目分類,並製表(如三、四)繳回本局。 (三)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一半以下者,計畫執行完畢後,受補助之單 位應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本局得派員抽查之。
  • 九、計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期 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但 變更申請以二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 、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 在此限。
  • 十、計畫考核: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各申請單位之執行計畫成效 ,列為下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參考,另各級農會執行計畫成效,將列 入農會年度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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