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 (一)發展本市木柵、南港區精緻農業與茶產業,建立地方產業特色。 (二)推動本市木柵、南港區農特產品加工、包裝與行銷,永續農業經營 。 (三)推展本市木柵、南港區休閒農業家園,農業與市民生活結合。 (四)綠美化本市木柵、南港區茶山農村景觀,建構生活、生產及生態農 村環境。 (五)推動本市木柵、南港區有機安全農業及茶產業,保障消費者權益。
-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申請單位資格:本市木柵、南港農會。
- 四、申請時間:本局以書面及網路方式公告週知。
- 五、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 (二)補助經費如有補助農民購買肥料、種子、種苗及資材等項,以該計 畫總經費三分之一為上限;但補助項目為有機肥料及有機防治資材 者,得不受此限制。 (三)評審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 鐘點費支給規定」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四)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 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 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局 將予公開於網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期、 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 六、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書 1 份及電子檔 1 份(以 word 程式 編製)函送本局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 補助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 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二)。 (二)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助 金額,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 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七、審核依據: (一)申請計畫須以推廣、輔導及行銷等振興本市木柵、南港區農業及茶 產業為主,且執行地點應在本市行政轄區。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條中任一項之計畫目的。 (三)當地農業及茶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 (四)提升本市農業及茶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 八、經費核銷: (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應檢送執行 成果報告 3 份(如附件三)及電子檔光碟片1份函送本局備查, 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原核定計畫總經費之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本 局。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如附件四、五、六)繳回本局,並依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 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經費應專戶儲存專帳 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計畫執行期間,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其預算科 目間不得流用。如需流用者,須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四)計畫執行期間,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者,一級科目 間不得流用,如各二級用途別科目間必須流用時,除雜支外,其餘 流入(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由申請單位自行 核定。流入(出)數額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須辦理計畫變 更申請。 (五)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 62 條之 1 規定 ,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 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播媒體、 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 九、計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期 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但 變更申請以二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 、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 在此限。
- 十、績效考核: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臺北 市農業振興方案計畫執行進度表」(如附件八),填報時間分別為 4 月 10 日、7 月 10 日、10 月 10 日及 12 月 31 日前,並將所填 報之執行進度表及電子檔送本局。 依據本府 102 年 1 月 3 日府主公預字第 10230002500 號函發 布「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 事項」第三條第七項規定「各補(捐)助機關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 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其績 效衡量指標俟本局訂定完成後,另案公告及函發之,俾據以作為下年 度申請補助之審核依據,另各級農會執行計畫成效,將列入農會年度 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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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38
臺北市木柵、南港區製茶競賽及推廣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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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2)北市產業農字第10230623500號令修正發布第5、8、10點條文;並自102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