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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地登字第10760145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07年10月1日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臺北市地政講堂(以下簡稱本講堂)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爭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 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與本府各機關、學校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 經本局審核通過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 五、本講堂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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