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市地政講堂(以下簡稱本講堂)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四、本講堂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五、為配合本府政策,本講堂如另有專案計畫,則相關收費依該專案計畫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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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3007
臺北市地政講堂場地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地開字第10130773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1年3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