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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4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1013011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1年3月30日起實施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 三、本基準所稱本館場地,指本館一樓大廳、地下樓視聽室及地下樓 B05 區之場地。
  • 四、本館場地收費基準如附表,申請條件詳本館場地使用須知。
  •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二)各級機關(構)、團體及公私立學校與本館合辦非營利性藝文展覽 或活動,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三)專案贊助配合本館合辦展覽或活動,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 用。 (四)申請者同時使用一樓大廳及地下樓 B05 區,以八折計收費用。
  • 六、各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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