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三、本會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 證金。 (二)與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合辦之活動,由使用單位以公文來函申 請並經本會審核同意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同一申請案使用場地,一次申請同一時段(例:同為上午時段), 次數累計達 12 次(含)以上者,場地使用基本費以 7 折計收( 如已享有較佳折扣者不適用)。 (四)辦理客家語言教學、客家文化推廣活動或有其他特殊需要考量者, 經本會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五)各縣(市)政府機關(構)學校申請使用客家文化中心或客家音樂 戲劇中心,經本會核准者,場地使用基本費以 6 折計收。 (六)客家音樂戲劇中心 2 樓劇場若非售票性質表演,場地使用費以 8 5 折計收;排練、拆裝台使用(彩排視同正式演出)場地使用費則 以 5 折計收。
- 五、本會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六、為配合本府政策,本會場地如另有專案計畫,則相關收費依該專案計 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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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2-3004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場地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客一字第10130135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1年4月9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