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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101)府產業商字第101320117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1年4月16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遊 戲內容及文件審查作業,特依據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 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申請營業機檯審查,應依該條項規定檢附 相關文件,向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商業處)遞件及繳納審查費用 ,經由商業處提送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審查委員會(以下簡 稱審查委員會)審查。
  • 三、審查委員會對於申請營業機檯審查案,審查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由商業處受理申請及收取審查費用,並檢核應檢附文件 是否齊全。文件齊全者,送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文件不齊者,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二)書面審查:審查委員會開會審查,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說 明及詢答,申請人檢附之文件如欠詳明,得請申請人補充相關文件 或書面說明。 (三)現場訪查:審查委員會為進一步瞭解機檯實際遊戲內容及操作,得 由會務行政人員於開會前簽報召集人核可,或經審查委員會決議, 由召集人或主席指派委員一人至二人,至機檯擺設場所進行實機操 作或訪查後,作成書面意見提會討論。 (四)審查結果:機檯審查結果由審查委員會決議,並由商業處以書面通 知申請人。
  • 四、申請人不服審查結果,得於商業處書面通知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檢 具理由向商業處遞件申請複審,經由商業處提送審查委員會重新審查 並決議。 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複審決定由商業處以書面通知複審申請人。
  • 五、電子遊戲場業同一營業場所新增或汰換之機檯,如其遊戲內容及文件 ,與場所內原有營業機檯為相同種類,且前經審查委員會審查決議通 過者,得逕依前次審查結果辦理,免再提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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