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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中字第102423477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健全學校三級輔導體制,統籌規劃專業輔導人 員之聘用、管理,提升不同專業及資源之合作、連結,特設立臺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統籌專業輔導人員之聘用、管理、教育訓練、督導。 (二)評估及輔導市內各國中小轉介之個案。 (三)提升學校人員輔導諮商專業知能。 (四)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統整並督責國中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五)提供家長、教師和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六)協助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七)協助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輔導諮商工作。 (八)協調及整合諮商與輔導資源。 (九)進行成效評估和個案追蹤管理。 (十)協助訓練輔導團隊,培訓輔導種子教師。
  • 三、本中心工作編組及人員如下: (一)指導委員會 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召集人,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國小教育科科長、 中等教育科科長、教師研習中心主任、國中小輔導工作輔導團小組召集人為當然 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聘任之。 (二)主任一人,由教育局局長遴選適當人員擔任,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三)副主任二人,由教育局局長聘請國中、國小校長兼任,負責連結本市國中小輔導 、諮商、社工及社會資源,協助提供整合性服務。 (四)執行秘書一人,由具備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擔任,協助中心主任 統整各工作組之業務執行。 (五)組長三人,由本中心主任遴聘後,報教育局局長聘請之。 1.辦理本中心行政業務與研習訓練,並連結各校輔導團隊。 2.辦理專業輔導人員之聘用、管理、訓練、督導、考核與負責國中小轉介個案之 輔導、成效評估及追蹤管理。 3.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統整並督責國中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六)專業督導人員若干人:規畫與督導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工作。 (七)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若干人:執行本中心專業輔導服務,並協助本市中小學學校輔 導工作推動。 (八)個案管理員若干人:由具社工、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或具個案管理專業知能之專 業輔導人員兼任,辦理個案管理、資源連結、人員協調、輔導追蹤業務。 (九)行政教師若干人:由學校教師或專案聘請人員擔任,協助本中心相關行政業務。 (十)兼任輔導、諮商、社工人員若干人:商請學校教師或外聘心理師、社工師擔任, 協助專業輔導服務。 (十一)實習心理師若干人:本中心依心理師法申請為諮商實習機構,得另聘若干實習 心理師,協助中心進行諮商輔導工作。
  • 四、本中心支援教師參加本市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比照學校 兼任行政教師採計積分。其原任主任職務(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者,績分部分比照 主任核計,其餘人員,績分部分比照學校組長採計核分,而其職務資歷仍以教師認定。
  • 五、本中心支援教師比照學校兼任行政教師,得支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 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 六、本中心設於教育局所指定之地點,另依實際服務需要,設駐區學校,其所需經費由教育 部補助或教育局編列預算並專款專用之。本中心所在地點若有更動時,其設備應併同移 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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