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臺北市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退縮無遮簷人 行道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電力設施使用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指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所稱無遮簷人行道。
- 三、學校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於不妨礙原定用途、兼顧公益性或公共性、改善市容景觀及交通 安全之原則下,得提供台電電力設施使用。
- 四、學校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提供台電電力設施使用案件,由學校依台電書面申請使用設置之 數量及面積,經審核同意後逕以書面通知台電,並副知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及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不另訂契約。
- 五、使用費之收取比照市區道路由新工處依台電列冊資料會同教育局審查核定費額後辦理代 收代付作業,並於每年度核實撥付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教工字第10132724700號函訂定全文5點;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