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住商混合之生活型態為臺灣長久以來之情況,雖為居民帶來一 定程度生活便利,但住宅區之商業活動過度增加,則對居民生 活品質產生重大影響。臺北市政府為積極有效處理師大社區住 商混合對居住生活品質之影響兼顧地區發展及行政能量,針對 違規情節輕重,採階段及漸進之方式辦理本社區違規使用裁罰 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 二、適用範圍:經本府列管之師大社區範圍(詳附件 1)。
- 三、裁處原則 (一)優先裁處 1.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新設立者。 2.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不允許之使用(如於第三 種住宅區設置飲酒店、情趣用品店等) 3.同戶內有三個以上營業單元者。 4.經本府「師大社區生活環境品質改善跨局處專案小組」(以下稱 專案小組)認定有嚴重妨礙公共安全、環境品質之虞者,而應優 先裁處者。 (二)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附條件允許但不符條件者, 依下列評點標準評計:註:本評點分數依照嚴重程度之輕重以 1、3、5 點計之。
公共安全 環境品質 其 他 建 管 建 管 建管 消防 警政 環保 營 業 時 間 環保 環保 衛生 交 通 營 業 性 廚 房 位 違 建 內 防 空 避 難 室 違 規 使 用 新違 建經 認定 有妨 礙公 共安 全環 境品 質之 虞 違反 消防 法令 規定 或有 影響 救災 之虞 妨礙 社區 安寧 經查 證屬 實者 產生 噪音 經判 斷有 影響 安寧 之虞 營 業 間 過 上 11 點 排放 油煙 經判 斷有 空氣 污染 之虞 產生 廢棄 物未 妥善 清理 經判 斷有 污染 之虞 違反 食品 衛生 規定 營 業 空 間 占 用 道 路 分 數 5 3 3 3 1 3 5 3 1 1 1 參 考 法 令 臺 北 市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規 則 建 築 法 臺北 市違 章建 築處 理規 則 消防 法 社會 秩序 維護 法等 噪音 管制 法 噪 音 制 法 空氣 污染 防制 法 廢棄 物清 理法 食品 衛生 管理 法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評 點 單 位 建 管 處 建 管 處 建管 處 消防 局 警察 局 環保 局 環 保 局 環保 局 環保 局 衛生 局 警 察 局 - 四、作業程序 由本市商業處認定實際營業態樣,經本府都市發展局確認違反本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都市計畫者,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屬第三點第一款者,逕依「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 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第二類裁處。 (二)屬第三點第二款者,由各評點單位就評點項目逐項評點,由本府都 市發展局彙整統計再移由專案小組確認排序後由高至低依「臺北市 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件查 處作業程序」第二類裁處 (評點表詳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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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都規字第103319250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3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