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 三、本基準所稱本所場地,指可開放供民眾申請使用之中正廳、光復廳、 展覽室、排練室及中山堂廣場。
- 四、本所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二)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備文擔任活動共同主辦、合辦者, 得免收取場地使用費;擔任活動協辦、指導者,場地使用費得予減 半。 (三)同一申請案使用中山堂廣場,一次申請同一時段(例:同為上午時 段),場次達 12 次(含)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以 7 折計收。
- 六、本所場地之收入,應以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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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49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場地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10132694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1年4月16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