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 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二、獎勵及補助總經費依年度預算辦理,獎勵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補助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得保留總經費百分之十,就符合 本辦法第五條之特殊資格者,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
- 三、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相關文件及 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者,駁回其申請。 跨學層辦學之學校,若屬同一法人,應併同一案提出申請。
- 四、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就下列項目依學校實際需求提出: (一)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設施設備。 (二)校園無線網路及資訊設施設備。 (三)教學儀器設備設施。 (四)行政電腦化設施設備。 (五)消防安全設施。 (六)圖書館自動化改善設施。 (七)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之研習進修。 (八)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改善之設施設備。 (九)配合政策之環境改善設施。 (十)其他。 前項第七款之支用額度不得逾獎勵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並應訂 定教師研習進修之獎勵辦法提供教師研習進修,該辦法應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公告周知並確實執行,不得僅適用於少數人或特 定對象。
- 五、本局於學校完成申請程序後,由本局相關科室就補助經費進行初審後 ,由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審查結果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通知 學校。
- 六、獎勵經費依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以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 各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算經費:
項 目 核配基準 得分 說明 評 鑑 成 績 ( 20 % ) 等第制(或認可制): (一)一等(或評鑑項目通過 比率達 90 %) (二)二等(或評鑑項目通過 比率達 80 %) (三)三等(或評鑑項目通過 比率達 70%) (四)四等(或評鑑項目通過 比率達 60 %) (五)五等(或評鑑項目通過 比率未達 60 %) 20 分 20 分 15 分 10 分 5 分 0 分 校務評鑑、專案評鑑或 專業類科評鑑結果,同 時接受二項以上評鑑時 ,以評鑑成績較優為主 。 辦 學 成 效 及 特 色 ( 35 % ) (一)教學品質: 1.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辦理情形 (1) 成立推動小組依期程辦 理 (2) 未辦理 2.每班專任教師員額達成情形 (1)80% 以上 (2)60% 以上未滿 80% (3)未滿 60% 3.合格專任教師比率 (1)90% 以上 (2)80% 以上未滿 90% (3) 雖未滿 80 %,但較上 學年度每提升 2%得 1 分,最高得 4 分 4.合格專任輔導教師比率 (1)100%以上 (2) 雖未滿 100 %,但較 上學年度每提升 10 % 得 1 分,最高得 4 分 5.提升學生素質策略 (1) 訂定計畫辦理提升學生 發展相關活動 (2) 未辦理提升學生發展相 關活動但已編列預算執 行 (3) 尚未編列預算執行 20 分 3 分 3 分 0 分 4 分 4 分 2 分 0 分 4 分 4 分 2 分 4 分 4 分 4 分 4 分 5 分 5 分 3 分 0 分 以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為資料基準日 (二)辦學成效: 1.獲優質學校 2.獲教育 111 標竿學 校 3.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 4.獲科學展覽獎項 5.獲分區數理與資訊學 科能力競賽獎項 6.獲全市或全國以上體 育競賽獎項 7.獲全市或全國五項藝 術競賽獎項 8.各類科技藝競賽獲獎 學生總數達全國各職 種參賽學生總數千分 之一 9.前一年度畢業生參加 技能檢定取得乙級證 照達該校畢業生學生 數百分之二十 10.獲市級以上其他競賽 獎項 10 分 每項 5 分,最高 10 分,請自行檢附最近 1 年得獎佐證資料 (三)特殊貢獻績效 5 分 學校發展特色之教育措 施,請自行檢附最近 1 年佐證資料 行 政 運 作 ( 20 % ) (一)落實學校財務及校務資 訊公開化與電腦化 1.前一學年度預算、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 算及財務報表公告於 學校資訊網站 2.辦學理念、特色與前 一學年度向學生收取 費用之項目、用途及 數額公告於學校資訊 網站 3.編列預算建置及維護 校園無線網路 6 分 2 分 2 分 2 分 (二)建立及落實學校財團法 人及學校財務審查機制 、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 制度情形 1.預算及決算如期報核 並備查 2.預算及決算如期報核 補件後備查 3.預算或決算逾期報核 但仍備查 4.預算及決算未依規定 報核 7 分 7 分 5 分 3 分 0 分 法人及學校每年按規定 編列預算、決算報核並 經教育局備查、按月編 製總分類帳各科目彙總 表報教育局 (三)健全學校人事制度,推 動行政人員之訓練、考 核、獎懲、管控措施及 機制情形 1.依規定如期辦理成效 卓著 2.依規定如期辦理成效 良好 3.依規定如期辦理成效 尚可 4.未依規定如期辦理 7 分 7 分 5 分 3 分 0 分 學校教職員工依規定遴 聘、辦理待遇、退休、 撫卹、保險與福利事項 、依規定辦理教職員工 之給假(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婚假、娩假、 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 假),並由學校支應薪 資或代課鐘點費、每學 期按規定填報教職員名 冊報儲金管理會登記、 按月提繳退撫儲金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績 效 ( 10 % ) 最近一次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情 形之訪視結果 (一)優等 (二)良好 (三)尚可 (四)待改進 10 分 10 分 7 分 3 分 0 分 配 合 本 局 政 策 推 動 績 效 ( 15 % ) (一)前一年度積極配合相關 教育政策 1.訂定計畫辦理輔助弱 勢學生學習 2.培訓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調查專業人員 3.建立學生獎懲及申訴 制度 4.完成建築物耐震能力 評估作業並編列預 算逐年改善 5.完成校園無障礙環境 改善 6.已列為下水道公告區 並配合完成污水下水 道接管 7.成立教師專業學習社 群 8.其他 (二)前一年度積極配合辦理 各項教育活動具有成效 10 分 5 分 (一)每項 2 分,最 高 10 分; (二)最高 5 分,合 計最高 15 分, 請自行檢附最近 1 年佐證資料 - 七、補助經費依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 核算經費:
項 目 核配基準 得分 說明 學 生 數 ( 25 % ) 學年度具備正式學籍之學 生數 (一)4001 人以上 (二)3001-4000 人 (三)2001-3000 人 (四)1001-2000 人 (五)1000 人以下 25 分 25 分 24 分 23 分 22 分 21 分 以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 為基準日,含高中部、國 中部及國小部在學學生, 附設進修學校學生數折半 採計(全年在校外實習之 學生數、延修(畢)生、 休學學生、推廣教育班不 列入計算) 班 級 數 ( 25 % ) 學年度核定之總班級數 (一)101 班以上 (二)76-100 班 (三)51-75 班 (四)26-50 班 (五)25 班以下 25 分 25 分 24 分 23 分 22 分 21 分 以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 為基準日,含日間部、夜 間部、附設進修學校、國 中部及國小部之核定班級 數 教 師 數 ( 25 % ) 學年度核定教師數 (一)121 人以上 (二)91-120 人 (三)61-90 人 (四)31-60 人 (五)30 人以下 25 分 25 分 24 分 23 分 22 分 21 分 以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 為基準日,含高中部、國 中部、國小部及附設進修 學校之教師、代理(課) 及兼任教師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占 所 有 教 師 數 比 率 ( 20 % ) 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人數 占全校應有編制教師人數 百分比 (一)70%以上 (二)50%以上未滿 70 % (三)未滿 50% 20 分 20 分 10 分 0 分 以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 為基準日 校 務 發 展 經 費 籌 措 成 效 ( 5 % )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 (一)前一年度捐贈收入 總額達新臺幣 50 萬以上(二)前一 年度捐贈收入總額 達新臺幣 25 萬以 上未達 50 萬 (三)前一年度捐贈收入 總額未達 25 萬 5 分 5 分 3 分 1 分 - 八、學校應依本局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額度,自籌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配合 款。
- 九、學校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前擬定購置計畫、購置項目規格說明(附件二 )各乙式二份及收據乙份陳報本局核撥款項。 前項購置計畫應經校務會議或相關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者應有相關 領域或科別之教師代表參與,會議紀錄應留校備查。
- 十、學校應於本局核定購置計畫後,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作 業(含招標、履約與管理)。如於採購過程中新增或修正購置計畫及 項目規格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報局修正。 學校違反前項規定,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本局次年度得停止學校部分 或全部之獎勵及補助經費。
- 十一、學校完成獎勵補助經費採購作業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序 檢附下列資料陳報本局辦理核銷: (一)獎勵補助經費核銷檢核表(附件三)。 (二)經本局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購置計畫乙份。 (三)經費分攤表乙份(附件四)。 (四)購置項目之費用明細表乙式三份(附件五)。 (五)原始憑證登記表乙份(附件六)。 (六)政府採購網上網公告及決標紀錄資料(採購金額未達十萬元免附 )。 (七)採購項目之各家報價單、開標比價紀錄資料(附件七)。 (八)採購項目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者應檢附驗收紀 錄(附件八);採購項目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者或雖低於一百 萬元以下,但發生逾期違約、增減價款者,應檢附結算驗收證明 書(附件九)。 (九)合約書副本(應含購置設施設備之名稱、廠牌、規格、數量、單 價、總價等資料)。 (十)本局補助經費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正本。 (十一)學校自籌經費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影本。 (十二)財產增加單正本乙式三份(附件十)。 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一款應依各採購項目逐案依序裝訂。第八款採購 項目金額未達十萬元者,相關採購及驗收資料留校備查。
- 十二、學校購置之設施設備應為全新品,不得為消耗品,並應以牢固材質 烙印或黏貼財產標示。 前項財產標示應包括財產編號、財產名稱、設備價格、購買日期、 使用單位及使用年限。
- 十三、學校應於獎勵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將經費執行情形(經費明細表 及修正前、修正後之購置計畫)公告於學校網站,以昭公信。
- 十四、本局得視情形將學校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情形,列入督學視導項目; 並派員或委託學術機構或團體,赴學校訪視。 前項訪視之項目包括設施設備採購程序、經費執行之會計核銷程序 、設施設備之使用效益及上一次訪視之改善結果。 本局應於訪視結束後,彙總各訪視項目之意見表,通知受訪學校, 由學校就訪視意見表進行改善。
- 十五、學校因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教育相關法規,經本局依法糾正或限期整 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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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3004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獎勵補助私立學校經費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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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10133664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自101年4月18日生效